(1)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于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2)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3)違約金的運用并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司法實踐中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作為標準作為參照害賠償金則是完全以實際損失為賠償依據,如果當事人舉不出損失的證據,那就很難得到足額的賠償。(4)違約金主要適用于合同法,而賠償金不僅僅適用于合同法,也適用于刑法、民法、勞動法等,賠償金的適用范圍比違約金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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