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爭議的,并不是復議程序前置,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1、創設取得承包經營權,這種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
2、移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3、繼承取得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按照規定,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那么就是不可以抵押的。要是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那就是可以抵押的。
對于這個,你可以按照下面的具體規定:
1、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已經做好了約定,不允許你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的,那么肯定不能進行抵押,否則將要承擔相關的違約賠償責任。
2、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獲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相關的規定,同樣不能抵押,即便進行了抵押,也會被認定無效。
3、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待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承包權則可以抵押。但在辦理抵押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用來抵押的使用權必須明確為荒地使用權;
(2)對該片荒地抵押人要享有承包經營權;
(3)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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