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當事人不一定需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如果另一方的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那么因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固定當事人在離婚后要對此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另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在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那么當事人就不用承擔該債務的償還責任,由債務人一人償還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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