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確權后有糾紛的解決方法:1、當事人雙方在自愿,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直接商量出解決糾紛的方法;2、可以申請由人民政府出面進行調解,做出行政裁決;3、提出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人民政府做出的裁決不服的,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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