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可以再爭取孩子撫養權,父母雙方同意改變撫養關系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的,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實際的情況,如經濟條件,生活環境,等客觀因素以及孩子的個人意愿來判定是否改變撫養權。如果客觀條件表明變更撫養權確實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更有力或孩子自愿跟隨另一方的,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改變,當需要變更子女監護權時,家長可以先私下協商,通過交換達成共識,直接變更子女監護權??梢酝ㄟ^辦理托管協議變更公證的方式進行變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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