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交通法中對交通事故的責任分了以下五種,分為全責、無責、主責、次責等等,每一種責任相對應的處罰也不相同,以下這幾種情形是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我們負全責的:
1、在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遇到了紅燈,司機還繼續通行的;
2、司機開車越過了標有禁止穿越的標志或者有設置隔離設施的地方,和其他的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的;
3、司機開車進入了非機動車道與正在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的;
4、司機開車時在人行道上撞傷了行人的;
5、在遇到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的,駕駛者沒有避讓的;
6、司機在倒車時與后面的車輛發生了碰撞的;
7、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行的,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的;
8、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撞到了前方行駛的機動車的尾部的;
9、在沒有禁止掉頭的標志時,機動車沒有先讓正常行車的車輛先走的;
10、機動車改變車道時,和該車道正常行車的車輛發生碰撞的;
11、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等或者沒有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沒有先讓右邊的車輛先走的;
12、在環形路口中,環形路口外的車輛沒有先讓環形路口內的車輛先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就需要由交警部門及時的處理,一般需要承擔主責方或者是全責方的當事人,就需要積極的進行賠償,及可能更好的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如果不及時解決的話,那么受害方是有權利走法律的程序進行解決的。
一、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有下列一般過錯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無本規范規定的過錯行為的,有下列一般過錯行為方為全部責任:
(一)機動車追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的;
(二)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四)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
(五)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山路上會車時,靠山體的一方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六)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
(七)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
(八)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九)機動車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的;
(十一)機動車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從前車右側超越的;
(十二)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的;
(十三)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的;
(十四)機動車溜車的;
(十五)機動車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十六)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的;
(十八)機動車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二十)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未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
(二十一)機動車違反牽引規定的;
(二十二)機動車駛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二十三)機動車未避讓遇障礙無法通行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通行的非機動車的;
(二十四)準備進入環行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二十五)車輛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閉道路的;
(二十六)車輛在沒有施劃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沒有隔離設施的道路上駛入逆行,與相對行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七)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二十八)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二十九)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且交通標志、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三十二)車輛碰撞依法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三十)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轉彎的車輛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三十一)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先行的;
(三十三)車輛未注意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
(三十四)車輛遇綠燈亮時,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先行的;
(三十五)車輛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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