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逃逸不構成犯罪被治安拘留的,最多拘留15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肇事逃逸涉嫌構成犯罪,依法被刑事拘留的,一般拘留三天到三十天不等。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通常會在拘留后的三天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天到四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到三十天。
一、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1、所謂逃逸,客觀上表現為逃離事故現場、畏罪潛逃的行為,逃逸行為一經實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人逃離事故現場不遠或不久.即被交警追獲或者被其他人攔截、扭送,均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問題。如果行為人確已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或是在逃逸狀態持續過程中,能及時放棄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聽候處理,且也不論其中止逃逸是基于個人良發現還是害怕罪責加重等何種緣故,該事后“中止逃逸”的行為均不得推翻對其先前逃逸行為的認定,而僅認定其事后的行為為自首,即分開認定,而不宜相互沖抵。
2、肇事人在肇事后運送傷者去醫院搶救.在未來得及及時報案前就在途中或醫院被抓獲的,一般應認定為無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若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又偷偷離開的,有報案條件和可能而不予報案事后被抓獲的.就應當認定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同樣,在基于臨時躲避被害人親屬加害的情況下,肇事人的臨時躲避行為只是基于被害人親屬現實加害的急迫情形或現實加害的高度可能而采取的臨時不得已的緊急或預防性避難措施,目的在臨時躲避,應認定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屬于肇事后逃逸;反之,在臨時躲避情形消失后,在有報案條件及可能的情況下,仍不予報案而繼續逃避的,其性質又轉化為肇事后逃逸,同樣應當認定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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