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證明由誰出具
分居證明由提出離婚的一方出具。
二、分居證明怎么寫
分居證明
本人鐘
XX,女,漢族,與鄭XX19XX年結婚,20XX年本人去浙江打工,20XX年回來開旅館,與男方鄭XX分居11年至今。
特此證明
證明人:
年月日
三、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四、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協議”,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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