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剮撞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
7,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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