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Ⅰ級區域的農用地補償標準由40000元/畝調整到46750元/畝,
Ⅱ級區域的農用地補償標準由37200元/畝調整到43200元/畝,
Ⅲ級區域的農用地補償標準由35250元/畝調整到41125元/畝,
Ⅳ級區域的農用地補償標準由33350元/畝調整到38775元/畝。
各區域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為農用地補償標準的一半。其中,市區I級區域由于目前執行的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高于省政府規定的標準,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原標準執行。
一、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每個地方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都不一樣,具體的補償標準由當地的政府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一般征地補償的費用項目包括:征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費(按安置人口算,每人補償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過15倍)、土地上的附著物及青苗費,具體的補償額度需要咨詢當地的征收辦。后兩項需經評估,按照評估后的價值賠償.具體的補償標準由當地的政府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但不得低于以下標準:法律規定,國家征用土地,應該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包括三部分: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這兩項標準是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地上物和青苗費(需經評估,按照評估后的價值賠償),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估算一下。
二、征地補償費發放時間是多久
應先補償、后征收。即應在征收之前補償到位。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機關無權批準,否則屬于違法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準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于補償違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圍內對征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征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于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征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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