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和放棄繼承權協議書不需要公證,是否公證并不會影響其有效性。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協議就是有效的。公證只是為了增加協議的效力和證明力。
法律分析
1、可以公證,但分居協議書不是必須公證的,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就是有效的,不公證不影響其效力。只要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并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有效。2、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要進行公證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書不需要公證,是否公證并不會影響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只要財產分割協議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自愿簽訂的,且內容合法,則就是有效的,不需要經過公證。
不過如果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公證會使協議具有更高的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要進行公證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書不需要公證,是否公證并不會影響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只要財產分割協議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自愿簽訂的,且內容合法,則就是有效的,不需要經過公證。不過如果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公證會使協議具有更高的效力。
放棄繼承權協議沒有進行公證是否有效
有效。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權協議沒有進行公證是否有效
有效。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是需要進行公證的
可以進行公證但是不是必要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般來說只要約定雙方符合法律要求且內容不存在虛假或者損害國家第三人的利益的,協議、約定就有效。
結語
婚內財產協議不需要公證,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公證只是為了使協議具有更高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上述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因此,婚內財產協議書是否要進行公證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和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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