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一百人以上重傷或一億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事故。這類事故需由國務院或授權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法律分析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包括三十人)以上的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一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拓展延伸
特重大事故責任單位的界定與追責機制
特重大事故責任單位的界定與追責機制是確保在特重大事故發生時,能夠明確責任單位并實施相應的追責措施的重要機制。在特重大事故中,責任單位指的是承擔主要責任的組織或個人。界定責任單位的原則包括事故成因、管理責任、監管責任等。追責機制則是指根據責任單位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對其進行追責,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追責機制可能涉及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追責等多種手段,以確保責任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提高事故防范和管理水平,保障社會的安全穩定。
結語
特重大事故責任單位的界定與追責機制是確保安全的重要機制。根據相關法規,特重大事故由專業調查組進行調查。責任單位是指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組織或個人。界定責任單位的原則包括事故成因、管理責任、監管責任等。追責機制則通過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追責等手段,確保責任單位承擔法律責任,提高事故防范和管理水平,保障社會的安全穩定。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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