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的處理:緩刑考試期滿,不需要執行原判刑罰。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新罪,說明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無論犯的新罪是什么,無論是重罪還是輕罪,緩刑都應該在并罰前后罪的基礎上被撤銷并拘留。
公安機關應當對緩刑犯進行調查,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配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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