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需要取證的材料有: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件,如在備注欄注明分居的快遞郵寄憑證,即從郵寄之日起至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3、一方單方簽訂的租賃合同;
4、雙方來往的書信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的證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分居時感情不和的證據有哪些
分居時感情不和的證據:
(一)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二、分居六年需要什么證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經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如: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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