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剮撞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
7.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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