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營業執照持有人即法人就是要負責任的。權利就是公司的執行者是營業執照持有人。義務就是公司的盈利虧損、出了什么問題,營業執照持有人是主要負責人,主要責任人。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也就是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因此,國家公務員也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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