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又回到現場的,怎樣認定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肇事者主動報案的,一般不會構成肇事逃逸。如果案件已經報案,交警已經在處理才回到現場的,構成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一、肇事逃逸怎么處罰
肇事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肇事逃逸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肇事逃逸是不是承擔全部責任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造成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的,要承擔交通肇事的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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