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 自訴案件 ,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訴,案件沒有經過法院實體審判,不會被判刑,也就不會留有案底。 2、如果是 公訴 案件,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所以, 刑事和解 后也是需要判刑的,這樣會留有案底。 3、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 刑罰 ,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那就不用經過法院的審判,自然也就不會被判刑,不會留有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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