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肇事中有以下情形的可認定為自首:
1、交通肇事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離現場,當司法機關詢問時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電信投案的;
4、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動意愿,而是經親友規勸后陪同投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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