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可以共寫一份遺囑。合立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同一份遺囑,對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遺留的財產指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繼承方式,又稱共立遺囑、共同遺囑或者聯合遺囑。 遺囑行為是私法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之目的在于表明自己死亡后對遺產處分的意愿。對遺囑效力的確認應當貫徹私法自治的原則,具體如下: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一致。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不得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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