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變更 登記申請書 ; 2、 股東會決議 ; 3、章程修正案; 4、對原法人的免職文件; 5、對新法人的任職文件; 6、原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7、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8、新法人履歷表及簽字備案書; 9、原(新)法人兼職總經理的,提交總經理任職證明; 10、指定委托書; 11、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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