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我國有單獨的有關農村宅基地使用的法律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的規定了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管理辦法以及規定,大家可能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并不了解,以為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規定就會比城市宅基地的寬松許多,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下面的給大家整理東陽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h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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