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的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本地的農村戶口。 農村村民是指居住在農村的村民,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業戶口農民;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價、僑著、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居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己遷入當地農村的人員。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 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本村村民的界定是村民要拘役本地的農村戶口,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村民一般都可以申請宅基地的使用權,但在農村一家一戶只能申請一個宅基地, 并且還有使用的期限。村民資格的認定應依據其戶籍信息、居住時間,并結合其生產、生活情況為基本原則,不屬于村民自治事項。集體成員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的決定侵害了其作為集體成員應享有的權益,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 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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