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的法律法規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開有特殊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是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 如果因為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產生了爭議的,先有當事人之間互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功的,再由人民政府處理。 如果當事人對于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的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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