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現在這個競爭強烈的社會來說,個體經商的活動是越來越多,更多的大學生在畢業時選擇自己創業經營一家屬于自己的店鋪,那么如果在經營過程中改變了自己的想法想知道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法人需要什么手續以便于自己在需要的時候多懂一點,才不會在實際做的過程中手忙腳亂。
1、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其次,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以,個體工商戶是自然人身份,不是法人組織。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根本就沒有法人資格,也就是沒有法定代表人,在任何地方都無法變更。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具體操作方法是,先辦理現有個體工商登記的注銷手續(在辦理工商登記注銷前,先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手續),同時再辦理新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手續。相關規定如下:
2、《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第八條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如下: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3、《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8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9月5日工商個字
(1987)第231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第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1)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對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對以上內容我們進行一個總結,其實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法人這一說是不存在的,只能說辦理經營者姓名變更,而且只有家庭經營的個體可以變更姓名登記,并且需要持原經營者簽署的變更申請書、營業執照正副本和戶口本到工商部門辦理。如果是個人經營的那么就要注銷登記重新申請登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