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交通事故認定提出異議的途徑有:
1、陳述和申辯。
如果是當場受到處罰的,可以當場直接向處罰人員進行陳述和申辯,非當場處罰的會在一個擬處罰告知書上告知你可在7日內到大隊陳述和申辯。
2、復核申請。
陳述和申辯后做出處罰決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一般是市局,有專門受理復議的部門)或同級政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復核的結果有維持原決定(駁回你的申請)、撤銷原決定、撤銷原決定并責令原機關(一般是交管局)重新做出決定三種。
3、復核結果是“撤銷原決定并責令原機關重新做出決定”,但原機關(一般是交管局某大隊的具體一兩個人)逾期不做決定的,可向原機關的監督或監察部門交申請要求快點做決定。
4、或不做第3步直接就向上級復議或向法院起訴。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p>二、車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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