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包含哪些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肇事責任劃分標準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不合理怎么辦
1、在交警作出責任認定后,各方當事人如對責任不服,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在復核期間,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復核終止;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故當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認定的申請,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說明它不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
2、如果當事人單純就事故責任問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不會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賠償提起訴訟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法院發現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不合理的話,可以不予采納。
3、可以通過信訪渠道向市公安局或監察部門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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