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許可證,取代已沿用了幾十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衛生部、農業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5部門在食品安全的監管上,以分段管理為主,品種管理為輔,新法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更為嚴格,今后不再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改由各監管部門分段發放生產、流通許可證和餐飲許可。
國家工商總局也即將頒布《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注銷以及許可證的管理等等,進行全面的規定。工商機關將依法履行食品流通主體準入管理職責,為食品經營管理者注冊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是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是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本來食品經營者應當辦理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已經不再受理,今后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方可銷售食品,下面是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的一般資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4、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5、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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