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遺囑是合立遺囑人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都有訂立共同遺囑的意愿和行為,這種共同遺囑才能成立。遺囑的撤銷也是如此,任何一方均不得取消共同遺囑。單方的意思表示只是一般遺囑的特征,任何單方的意思表示都不能訂立共同遺囑。在通常的情況下,夫妻雙方才能訂立共同遺囑。至于父子、兄弟姐妹之間訂立共同遺囑的事,在現實生活中是極少有的。根據共同遺囑必須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這一特征,可以把它與一般遺囑區別開來。
(2)共同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與一般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有所不同。雖然二者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都是從遺囑人死亡時開始的,但是,由于一般的遺囑是遺囑人單方面訂立的,遺囑人一人的死亡即可使遺囑發生法律效力,而共同遺囑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訂立的,只有在夫妻雙方都死亡以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夫妻中一方的死亡還不能使整個遺囑發生法律效力,只能使遺囑中的一部分內容發生法律效力。
(3)在那些內容相互關聯的共同遺囑中,遺囑的內容有相互制約性。在一般性的遺囑中,遺囑的內容完全是遺囑人一人決定的,在內容上不會發生相互制約的問題。但是在夫妻雙方合立的共同遺囑中,因為遺囑的內容是經過雙方協商確定的,夫妻雙方如果在訂立共同遺囑時,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作為條件,當一方的遺囑內容發生變更或撤回時,對方的遺囑內容也因而失去效力,當一方的遺囑內容已經執行時,另一方就不得撤回遺囑。
一、一方能夠變更共同訂立遺囑嗎?
一方不能變更共同訂立的遺囑,如果一方想變更共同遺囑,則只能對自己份額的產權做出變更處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那另一方不得違背配偶的遺愿對配偶的部分產權進行處分。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表現: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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