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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