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不可以。1、聯合體投標時,組成聯合體的單位應具備與其承擔工作內容有關的相應資質。但對牽頭人無相關規定資質規定的,不影響聯合體協議效力。
2、牽頭人單獨與業主簽訂合同,違反了以下規定:
(1)所簽署合同實質背離了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內容;
(2)牽頭人不具備承擔合同內容資質,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3、可以向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招標管理機構提出投訴,要求宣布前述所簽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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