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騙貸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處于與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對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陷于認識錯誤或持續認識錯誤,因而自動地向行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數額較大的貸款,從而主要侵害了信貸秩序并同時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觸犯刑法并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普通騙貸指貸款人向民間貸款機構進行貸款的騙取,受害人不一定是銀行,也可以是民間機構或者個人。貸款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銀行或其他金融對貸款資金的所有權,而且侵犯了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都可構成本罪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貸款資金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貸款資金的目的,即使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詐手段,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銀行騙貸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處于與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對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陷于認識錯誤,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193條明確規定了貸款詐騙的幾種主要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貸款。犯罪分子一般打著發展地方經濟的幌子,編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項目或引進資金,然后尋求政府和銀行等金融機構放貸,解決資金暫時困難,實際上這些所謂的項目和引進資金都是騙取金融機構資金的一個幌子。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貸款。司法實踐中,為騙取貸款而偽造經濟合同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偽造對方單位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合同雙方惡意串通,為達到騙取貸款的目的,訂立實際上不準備履行的合同。利用原來簽訂的現已失效的合同,更改有關條款,充當新的合同。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里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在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包括銀行的存款證明,公司和金融機構的擔保函,劃款證明,營業執照等。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蛘叱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或汽車、貸幣、可即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享有所有權的書面文件。所謂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履行債務而提供的擔保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5)以其他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其他方法,是指前四種方法以外的詐騙貸款的方法,如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取貸款,借貸后故意轉移資金拒不歸還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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