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肇事逃逸后向公安機關自首的時間限制,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控制之前投案的都可以認定為自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一、自動投案應符合哪些情形
自動投案應符合下列情形:
1、投案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人歸案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2、投案是由犯罪分子的意志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3、必須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犯了罪,這是自首的實質性條件;
4、必須自愿在相關司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下,等待犯罪事實進一步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自動投案與自首的區別是什么
自動投案與自首的區別是罪犯向公安機關承認犯罪事實的初衷不同。自首是指在發現犯罪案件、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主動說明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前后,自動投案是指犯罪行為未被發現,罪犯出于初衷供述犯罪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這在法律上并沒有從輕規定一般自首的兩個要素: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動投案是自首的首要條件。
三、是否屬于自首怎樣認定
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也是自首。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自首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自動投案。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主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說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此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地址、記錄等。
上述缺一不可,如投案后不如實供述,也不成立自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一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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