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依法以較法定刑為基準,視情節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這樣處理是因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有利于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同時,有利于在最短時間內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審結,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一、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情節的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對自首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現說明罪犯的主觀罪過較之未自首者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該制度對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為人產生趨向,從其立法意圖而言,主要是做到罰當其罪。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p>從司法實踐看,交通肇事者對其行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許其適用從寬處理的量刑情節,可以起到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受害者,保持社會穩定,這與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需指出的是,自首屬于刑法范疇的制度,只適用于交通肇事已構成犯罪的情形中,而對于未構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為,不存在自首的問題,肇事者主動投案并交待肇事行為則可在行政處罰時作為一項從輕處罰情節予以考慮。
二、酒駕肇事逃逸后自首從寬幅度會從嚴掌握嗎?
1、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的刑罰幅度是完全不同的。為了進一步規范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從寬處罰幅度,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2、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肇事人的法定義務,而肇事人沒有履行義務,因此雖然可以認定為自首,但在決定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時要適當從嚴掌握,對于肇事人同時具有酒后駕車、無證駕車等從重情節的,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時更要從嚴掌握。
3、酒精檢測不是認定酒后駕車唯一證據
司法實踐中,對于酒后駕車肇事后逃逸,一段時間后再投案自首,導致血液中無法檢測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肇事人系酒后駕車,例如,有多名證人證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飲酒,或者發生交通肇事后現場目擊證人或被害人證明肇事人身上有濃烈酒味,這些證人證言經庭審舉證、質證后予以確認,那么,也能夠認定肇事人系酒后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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