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同一份遺囑,如夫妻合立遺囑,可以互相指定對方為自己的唯一遺產繼承人,如果丈夫先去世,則其全部遺產由妻子繼承;如果妻子先去世,則其全部遺產由丈夫繼承。
共同遺囑是共同立遺囑人雙方的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
更多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有共同訂立共同遺囑的意愿和行為,共同遺囑才能成立。遺囑的撤銷也需雙方共同有撤銷遺囑的意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取消合立遺囑。合立遺囑是夫妻雙方共同訂立的,其法律效力的時間與一般遺囑不同。只有在夫妻一方死亡以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夫妻中沒人死亡,不能使整個遺囑發生法律效力。
一、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二、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民法典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后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梢?,繼承開始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現實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一種可能性,它要成為現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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