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標準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10:31:27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標準
法律分析。理論上說,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土地 承包經營權來自農村集體成員的特定身份。是一種法定權利,以特定身份為依 據,不屬于可繼承的權利。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 全家遷人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 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導讀法律分析。理論上說,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土地 承包經營權來自農村集體成員的特定身份。是一種法定權利,以特定身份為依 據,不屬于可繼承的權利。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 全家遷人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 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法律分析:
理論上說,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土地 承包經營權來自農村集體成員的特定身份。 是一種法定權利,以特定身份為依 據,不屬于可繼承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 全家遷人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 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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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標準
法律分析。理論上說,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土地 承包經營權來自農村集體成員的特定身份。是一種法定權利,以特定身份為依 據,不屬于可繼承的權利。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 全家遷人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 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