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并不一定構成重婚罪,只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才會構成重婚罪。非法同居是指男女未經結婚登記,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他人不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情況。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具有法律效力,并視為婚姻關系,而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也不同。
法律分析
一、與第三者非法同居多久算重婚
對于非法同居算做重婚的時間是沒有規定的,非法同居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構成重婚罪,只有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才會構成重婚罪。
非法同居一般是指男女共同生活,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樣是不構成重婚罪的。
二、非法同居的定義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三、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區別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并沒有一定要以夫妻的名義生活,而且也不能視為結婚。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4、兩者的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結語
非法同居的時間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才會構成重婚罪。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未進行結婚登記且不被他人認為是夫妻,不構成重婚罪。事實婚姻要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具有法律效力,財產歸共同所有。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非法同居與事實婚姻在構成要件、法律后果、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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