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或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2、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或未按規定變更車道事故;
3、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以及未按規定調頭、超車、停放、裝載等事故;
4、行人未按規定通行的事故;
5、道路施工方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等。
一、交通違法的記分制
中國對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采取記分辦法進行處罰,依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一次違法行為記12分的,如: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等。
記6分的,如:飲酒后駕駛車輛的;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在高、快速路上倒車或逆行的;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等。記3分的,如: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逆向行駛的;違反規定超車的;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等。
記2分的,如:未按照禁令標志、警告標志指示行駛的;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未按照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撥打和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等。
記1分的,如: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未攜帶行駛證的;違反倒車規定的;違反燈光使用規定的;車門車廂未關好行車的;駕駛未按照規定放置保險標志的等。
二、未按規定交替通行怎么處罰
未按規定交替通行的處罰如下:1、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2、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交通事故責任百分之五十的情形
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責任各占百分之五十,視為同等責任:
1、機動車追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的;
2、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3、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
5、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山路上會車時,靠山體的一方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6、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
7、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
8、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9、機動車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10、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的;
11、機動車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從前車右側超越的;
12、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的;
13、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的;
14、機動車溜車的;
15、機動車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16、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17、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的;
18、機動車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的;
19、機動車在設有主、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時未按規定讓行的;
20、機動車在設有主、輔路的道路上,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出主路的機動車的;
21、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規定讓行的;
22、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23、機動車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黃色標志燈、危險報警閃光燈、箭頭指示燈的;
24、機動車違反牽引規定的;
25、機動車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27、機動車未避讓遇障礙無法通行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通行的非機動車的;
28、準備進入環行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29、車輛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閉道路的;
30、車輛在沒有施劃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沒有隔離設施的道路上駛入逆行,與相對行駛的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31、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31、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32、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且交通標志、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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