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執行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的,行政拘留是沒有案底的。一些犯罪行為的記錄才叫做案底,行政拘留不屬于刑事的處罰,不會留下相關的案底。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除以上的條件外,未成年犯罪是會有案底的,不過未成年人的犯罪資料非司法機關辦案不得調閱。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行政拘留公安機關會依據規定,將處罰檔案長期保存,因此,行政拘留會留下違法案底。不可以被消掉,是留在檔案記錄里的,除非由于數據不同步,戶籍地公安機關未得知,但是處理地公安機關肯定是有記錄的,而且政審不可能通過。公民犯罪記錄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負責保管,儲存于內部網絡,只有具備一定級別權限的電腦才可查看。他知你知,外人不知,一般不寫入個人升學檔案和人事檔案,如果因違法犯罪行為導致黨紀、政紀處分的,檔案中會間接體現。對于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給予拘留處罰的,不執行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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