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后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典型的自首。
2、但肇事后雖然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又因懼怕承擔責任而逃逸,后被抓獲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在這種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觀心理狀態已經發生變化,不愿承擔罪責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觀行為也印證了其主觀心態。
3、肇事者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并未搶救傷者和財產,這種情況也應認定為自首,因為不管肇事者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他的行為確已使自己處于公安機關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當認為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
4、肇事者搶救傷者和財產,但并未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的情形下,應區別不同情況加以對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搶救傷者和財產而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和處理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因為從主觀上看,肇事者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從報警和救助的邏輯關系上看,救助傷者應當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發生以后,救助傷者刻不容緩,而報警投案則緩之無妨,此時救助應優于報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強調肇事者報警投案勢必是對法律規定的一種教條化理解。
5、肇事后未報警或未委托他人報警,但有證據證實肇事者確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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