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復核結果仍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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