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公務員病逝后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薪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后,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章執行。
3、退休公務員去世后,其喪事處置、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后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章給予補助。喪葬費70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后一月薪資標準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職工死亡待遇
1、職工死亡后當月薪資照發。
2、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費為三至四個月本企業職工的平均薪資,不足三百元的補足三百元。
3、因病死亡職工的喪葬費為二至三個月本企業職工的平均薪資,不足二百元的補足二百元。
4、職工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其標準為:
(1)職工因工死亡的,為死者生前的十五個月薪資。
(2)職工因病或非因死亡的,為死者生前的七個月薪資。
5、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月發給的生活費標準:
(1)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低于以下標準的由企業補足其差額,即:居住在五類薪資區的縣(含區)以上城區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至三十五元。居住鄉鎮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五元至三十元;居住農村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至二十五元。孤身一個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五元。五類薪資區以上的地方,每高一類增加一元。
上述標準應隨當地社會救濟標準的提高作相應提高,提高的金額與當地社會救濟標準提高的金額相等。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根據其生活困難情況,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補助,生活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補助標準在不超過當地社會救濟標準的原則下,由市、地、州研究確定,供養直系親屬是孤寡老人和孤兒的,在市、地、州研究確定,供養直系親屬是孤寡老人和孤兒的,在市、地、州確定的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可增發三至五元。發給的生活困難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本人薪資。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個人開業)的,其收入總額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費六十元和本人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按當地社會救濟費標準計算)后,所余部分應作為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
6、由企業通知前來料理喪事的供養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由企業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
備注:
1、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金發至國家規章的供養時間為止。
2、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和條件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從改變供養人數和條件之下月起,改變其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數額。
3、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對象,一般以職工填列的勞動保險卡片為準,對供養的獨生子女生活有困難的,可作為死者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待遇。
4、退休、退職職工死亡后的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金,與在職職工相同。
5、職工死亡后,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和救濟金的死者生前薪資即為本人薪資。離、退休,退職職工以其計發離、退休,退職生活費的基數來確定。
6、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金,在企業“營業外”項下列支。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薪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薪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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