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變更 登記申請書 ; 2、 股東會決議 ; 3、章程修正案; 4、對原法人的免職文件; 5、對新法人的任職文件; 6、原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7、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8、新法人履歷表及簽字備案書; 9、原(新)法人兼職總經理的,提交總經理任職證明; 10、指定委托書; 11、營業執照正、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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