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喪葬費撫恤金規定:
1、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準。
2、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準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后,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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