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
1、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財產的,數額較小的,應當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夫妻雙方都有權處分共同財產;
2金額較大的,夫妻一方擅自處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處罰,確認處罰無效。受讓人善意取得并支付合理價款的,處罰有效,不得申請撤銷。但是,夫妻一方應當對行為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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