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合理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1條指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1條的內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的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如果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則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并且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二、交警責任認定書簽字后還能復議嗎
交警責任認定書簽字后還能復議。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核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核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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