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竊金額量刑標準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搶劫多少金額可以立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本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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