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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