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的,那么自首的,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輕判或減輕處罰的。
(二)在交通肇事后,如未構成犯罪的,逃逸當事人需要承擔事故全責,除了賠償外,還要被罰款及拘留等,但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一、交通肇事罪判緩刑標準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于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對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予以實際處罰,判實刑,不宜判緩刑。
對于主觀罪過小、罪過較小的肇事案件,因為他們主觀心態是沒有預見到會發生事故或已經謹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夠,對他們處罰重沒有實際意義,結合其他條件,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
1、肇事后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
3、交通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
二、法律允許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不難看出,刑法規定的精神并非鼓勵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勵逃逸者積極投案。確切地說就是,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勵肇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從而獲得認定為自首并在較大程度上從寬處罰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給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如果肇事人再次錯失良機,仍沒有自動投案,那么,在被查獲歸案后就沒有“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那等待肇事人的將是更嚴厲的懲罰。
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者,無論你逃逸是出于什么原因,法律都鼓勵你能直面自己的錯誤,勇敢的承擔責任,說出自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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