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婚前房產和婚后加名的財產分割問題
婚前的房子加上配偶的名字,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由此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分房子。具體分割的方法包括:(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婚前房產婚后加名怎樣辦
1、婚前加跟婚后加沒有什么區別。如果是婚前存在財產協議,對于婚前跟婚后加名做了約定的,按照約定來,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實際的產權歸屬來。比如房子價值100萬,婚前加了女方名,則這個房子屬于婚前共有財產,女方即使不跟你結婚,也可以要求主張房屋產權所屬的約定的產權比例(沒做比例可以視為一人一半)。如果是婚后加女方名,可以視為婚前財產在婚后做的產權轉讓,離婚后按照房屋產權所屬的約定的產權比例劃分。(沒做比例可以視為一人一半)。
2、手續費用是一樣的,是要當時的房產交易政策及比例是多少
比如房價是100萬,女方加名后約定比例是1%,則需對女方所占的價值即1萬元,按照交易稅率計算費用,如果沒有做約定比例,按照一半即50萬元乘以交易稅率計算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